2025年1月,海南万宁市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杨女士在医院做完无痛人流手术后,出现子宫穿孔、肠穿孔、盆腔粘连等严重并发症,司法鉴定结果给出明确认定,医院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等过错,需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当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向杨女士支付13万余元的赔偿款,这一案件不仅折射出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认定逻辑,也为医疗机构与患者提供了具备参考价值的法律指引。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医疗机构实施了诊疗行为、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万宁市某医院存在两方面过错:
一是“术前评估不足,高度注意不够”;
二是“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未尽到‘轻柔’原则”。
第一项过错不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即人流手术实施前要全面评估患者的子宫状态、既往孕产史等各类风险因素,第二项过错违背手术操作过程中的基本注意义务,这两项问题都属于医疗机构未达到“合理诊疗水平”的情况。
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子宫穿孔、肠穿孔以及后续并发症的出现,主要因素是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杨女士有多次妊娠人流史,使得子宫壁偏薄、弹性下降,属于损害发生的次要因素。法院参考该鉴定结论对责任比例作出判定,医院方需承担70%的主要责任,剩余30%的次要责任,由存在特殊体质的患者一方自行承担。本次案件作出的责任划分,契合《民法典》第1173条的相关规定,对应法条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
(一)医疗机构应强化医疗风险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要从多个环节入手,强化医疗风险控制相关措施。
一是术前要完善评估与告知流程。存在人工流产史、多次孕产史、子宫手术史等高危因素的患者,要完成超声下子宫壁厚度测量、盆腔粘连情况评估,必要时调整为药物流产或腔镜手术,术前告知要明确说明个体化风险,避免内容流于形式。
二是手术操作环节要规范流程。严格遵循“轻柔、精准、限时”的操作原则,针对高危患者可建立术中实时超声监测机制,术中出现器械进入深度异常、阻力突然消失等异常状况时,要立刻停止操作,排查穿孔可能。
三是术后要建立并发症快速响应机制。针对术后当天出现的下腹隐痛等异常症状,要制定对应的紧急处理流程,避免因仅安排次日返院复查而延误子宫穿孔等早期信号的救治。
四是要做好医疗文书管理工作。保证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知情同意书等病历资料,详细记载术中情况、特殊操作及决策依据,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核心证据,证明院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患者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在决定终止妊娠前,患者应如实向医生告知既往人工流产史、多次孕产史、子宫手术史等情况,不隐瞒、不遗漏,以便医生准确评估高危因素并选择最安全的手术方式。术前认真阅读知情同意书,主动询问与自己相关的个体化风险,避免“签字即了事”。手术过程中如果感觉到明显疼痛或者有异常状况,要及时向医生反馈。术后要重点留意身体的各项变化,一旦出现持续下腹隐痛、坠胀、异常出血或发热等症状,不要刻板等待常规复查的时间节点,要尽快返回原就诊医院或者到就近的急诊就医,同时明确告知医生自身的手术史与术后时间。隐瞒病史则可能对自身损害赔偿比例造成影响。
此案反映出,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法律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兼顾患者权益保障与对医务人员的合理约束,避免苛责过度,从而维护医疗秩序的稳定。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现有诊疗规范,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医疗损害的发生概率,患者也要对诊疗过程中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形成理性认知,医疗安全的维护,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推进。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20日,杨女士到万宁市某医院接受“无痛人流手术”,医嘱要求次日返院复查。然而手术当天下午,她即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隐痛。当晚7时许,杨女士前往海南某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人工流产后子宫穿孔、肠穿孔、盆腔粘连等”,先后接受腹腔镜下修补术等治疗,住院13天,后又因“肠梗阻、急性腹膜炎”再次住院。
事后,杨女士起诉涉事医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1万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该医院存在术前评估不足、高度注意不够,手术操作不当、未尽到“轻柔”原则,导致杨女士子宫及小肠穿孔并引发并发症。鉴定认为,医院过错系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杨女士多次妊娠人流史致子宫壁变薄,系次要因素。此外,杨女士子宫穿孔修补术后、小肠穿孔修补术后分别构成十级伤残。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过错与杨女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女士自身因素也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杨女士损失共计186260.76元,判决医院赔偿130382.53元,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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