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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上有紧急求救,你救还是不救?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17日中午,在由广西柳州前往南宁东的D3563次动车上,忽然车上广播紧急呼叫,“三号车厢有一位乘客不舒服急需医生乘客帮忙救治”。一位车上的医务人员陈大夫听到后,立即赶往救治。医生检查后判断,其可能是胃肠功能紊乱、肠炎,给病人服用了列车上提供备用药箱里的藿香正气丸后,患者腹痛慢慢缓解。


陈医生结束治疗准备返回自己车厢时,却被列车乘务员叫停、让她出示医师证。在陈医生表示没有随身携带时,又提出查看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同时要求陈医生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


医生感受

陈医生这时候突然想起来,自己在救治的时候乘务员一直在未解释的情况下视频录像。“如果他们解释一下可能会让我感觉好很多”,这位女医生表示。报道中陈医生表示,乘务员一系列的做法,让她觉得“怪怪的”,感觉“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仅说不清,甚至还要承担责任”。


陈医生把自己的感受通过朋友圈公开后,引起医生们的强烈反响。对此我们该如何认知呢?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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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普通公民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免责。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正义行为、利他行为和正当行为,对救助人不追究过失责任,体现了法律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的精神。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突显了生命至上的立法精神,也是《医师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医师作为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救治能让被救者获得更大生的希望。如何解决医师救人的后顾之忧,调动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抢救的积极性。


《医师法》在《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下进一步明确了医师在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等的公共场所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免责。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抢救,贯彻了生命至上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医师权益,更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也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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