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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组织妇科手术观摩教学,为何需赔偿患者10万元?
妇科手术
案例简介

患者黄女士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在朋友陪同下到该院做人流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黄女士的朋友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被告知已征得黄女士同意


手术结束后,朋友问黄女士是否同意过,黄女士说从没有同意过。


黄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辩称

该院是医学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该院的工作,法律法规也不禁止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黄女士到医院就医,就被视为接受了该院的医疗方式,况且她对此并没有异议,还口头同意了。


医院对黄女士的检查和治疗是严格保密的,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并没有侵犯黄女士的隐私权。


争 议 焦 点

0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是否经过患者同意;
0医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争议焦点分析

(1)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其中对是否同意教学观摩之事并无记载,而黄女士在手术中呈睡眠状态,并不能应答。

院方虽提交了两位医生证明患者同意观摩的证言,但并没有书面记录,故应认定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

(2)关于是否构成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取决于是否得到公民的同意。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医院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暴露于与手术无关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虽然医院医学教学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该活动不能以牺牲患者的隐私权为代价。如果医生对患者的隐私可以没有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就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这样一来,势必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科普
妇产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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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医师法》第二十三条都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即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01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02

行政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03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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